平等权的性质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一项宪法原则。平等权不同于其他基本权利。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宪法,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平等权的效力
平等权约束着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活动平等权约束着公民的工作和生活
有关法律规定
权利义务平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族平等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男女平等
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平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平等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据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