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假记者”案件。
自2017年起,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从忻州市忻府区准备无人机等作案工具,假借媒体“记者”身份,驾车到山西多地获取洗煤厂等相关厂矿、企业的负面照片、视频等信息后,先后14次以曝光负面新闻为由要挟他人给予财物,共计21.4万元。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记者身份,以曝光负面新闻为手段,强索他人钱财10万元,依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薛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并未提出上诉。
随后,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又对被告人薛某某可能存在的犯罪进行进一步深挖。2022年6月27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又对公安机关深挖出的薛某某犯罪事实向忻府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前述手段敲诈勒索钱财11.4万元,故依据刑法,将新查明的罪行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并与已经生效的罪行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6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忻府区法院另对受雇于薛某某的司机、多次帮助薛某某实施敲诈的范某某进行了依法审判,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敲诈勒索,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范某某在与薛某某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从属作用,为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通讯员郝伟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