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人都会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然而因房屋装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4月17日,原告沁水县某家具城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总价14.5万元。在装修期间,被告先后付给装修款总计13万元,装修完工后剩余1.5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付款,被告提出存在原告装修客厅、卧室吊顶有裂缝,下水管未包隔音棉,未装厨房止逆阀等合同履行瑕疵,并提供了照片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对被告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装修款1.5万元;被告关于装修合同履行有瑕疵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因装修问题矛盾较大,被告亦不再信任原告,法院酌情扣除3000元,由被告自行修复。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装饰装修费用1.2万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当即履行了判决义务。
通讯员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