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电影票是假,“调虎离山”制造偷盗机会才是真。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2021年10月,被告人小丽(化名)因常在一家水果摊买水果结识了老板娘小花(化名)。在闲谈中小丽得知小花家住址,了解到白天基本没人在家,遂心生歹念,在一次买水果的时候趁小花不注意拿走了她的家门钥匙,复制之后又将原钥匙放回。
2021年11月中旬,小丽自行购买两张电影票,转送给了小花,让她带孩子去看。电影开场后,小丽前往小花家,确认家中无人后用复制钥匙打开房门,取走放在卧室的部分现金1000元,又从次卧衣柜中取走两个红包5000元,同时拿走了与红包放在一起的白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钉,将现场恢复原状后锁门离开。次日,小丽通过出售盗窃来的首饰获利2300元。
月底,小花发现卧室现金少了1000多元,后来又发现衣柜中的压岁钱和黄金首饰都不见了,怀疑家中遭窃。仔细查看后发现家中门窗完好、锁眼无被撬痕迹,小花心中不安,遂在家中安装了一个可以连接手机的摄像头。
2021年12月,小丽故技重施,在送给小花两张电影票后,于电影放映时间进入小花家中,发现卧室依然在原位放置现金若干,小丽不敢再拿,于是锁好门下楼;小花看电影期间查看手机监控时发现小丽进入家中。在单元楼下,小花拦住了下楼的小丽,小丽痛哭着向小花道歉,并让自己丈夫通过微信向小花转账1万元才离开。后小丽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小花向被告人小丽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小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小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小丽退赔小美2400元。
通讯员张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