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非法采矿毁林木 破坏环境陷囹圄

  为非法开采铝矿,薛某某、李某某“无证上岗”,毁了一片树林,也“收获”了对二人的刑事处罚。近日,古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共谋非法开采铝矿,租赁挖机并雇佣司机,在辛佛村马蹄疙垛非法毁林开矿,造成大量林木被毁坏的后果。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毁坏219株,消耗活立木蓄积12.3516立方米。
  二被告人承诺在天气转暖适合植被恢复时积极修复环境,故公诉机关对其提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案件移送至法院后,合议庭要求二被告人预缴环境修复保证金,以保障履行修复林地绿植义务。后二被告人在公证机关提存环境修复保证金2万元。
  古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以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若未在期限内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通讯员李霞 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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