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近日,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王某现年82岁,育有三子一女,长子、三子及女儿在夏县水头镇小晁村居住,次子在夏县裴介镇郭村居住。王某的妻子去世后,王某便一直跟随次子生活。近几年,因王某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曾于2018年与4个子女在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就赡养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了王某的住所、赡养费用的支付以及平日看护等事宜。但协议签订后不久,因长子和三子拒不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及生活费,次子便拒绝让王某在家居住。直到现在,王某已在女儿家居住近4年,生活费和医疗费大部分由女儿负担,3个儿子对其不管不问。王某无奈之下,将3个儿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得知,王某的长子和三子在年幼时,曾跟随其祖父母搬迁至水头镇小晁村居住落户,王某和次子仍在本村生活。祖父母年老时,长子和三子对祖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二老去世后,二人又继承了祖父母的财产。长子和三子认为自己已替父亲尽孝,就不应再赡养父亲,并且父亲一直跟随老二生活,理应由老二来赡养,而且二人均在厂里上班,也没太多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次子则认为,4个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况且现阶段夫妻二人也在打工,老人如果长期居住在自己家,两人就没法外出打工挣钱。
承办法官考虑到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在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要兼顾亲情,才能真正解决王某老有所养的问题。承办法官了解到他们的想法后,对其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他们进行了普法宣传。承办法官始终把释法说理、民俗亲情贯穿调解始终,3个儿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赡养好自己的父亲。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居住养老院的费用和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3个儿子共同承担,女儿负责王某平时的日常照料,矛盾就此得到有效化解。
本报记者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