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醉酒驾驶酿事故 以身试法被判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大众的普遍共识,成为大多数人践行的文明理念,但目前,仍有极少部分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认识不深刻,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2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东风牌轿车在龙山路东川超市巷内由北向南(上坡)行驶过程中,与巷内停放的两辆轿车、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于某某受伤、四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事故发生时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81mg/100ml,经认定,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其取得其余三方谅解,四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讯员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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