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量身定制”助生活越来越红火

——文水县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纪实

  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孟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曾因心理压力过大、情绪激动等原因,让他以及家庭一度陷入“绝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耐心分析、细致观察,最终提出针对性的5项方案,帮助孟某某和他的家人逐渐走出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孟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孟某某所在监狱提出假释建议,随后,法院裁定对孟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文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监狱委托调查评估的函后,成立了调查评估小组。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作人员走访了孟某某的家属和其入狱前所居住的村庄,与孟某某的家属、邻居和村干部进行了调查座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组织召开调查评估会,参考孟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村委会意见,对孟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意见。调查评估小组认为,孟某某家庭监督能力较强,假释后有固定居所,家庭其他成员及社会关系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如果被假释,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孟某某的妻子和村委干部愿意参加矫正小组,配合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落实矫正方案。
  很快,孟某某到文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核实身份、法律文书,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在3日内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随后,在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孟某某进行了首次谈话教育,并为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录入“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工作人员让孟某某下载“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端App”,教其如何使用App进行考勤签到、请销假等日常监督管理事项,详细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确定并告知孟某某矫正小组及小组成员在孟某某矫正期间承担的监督教育责任等有关事项。同时,与孟某某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脱管、不漏管。受委托司法所根据前期参与调查评估、与孟某某入矫报到时沟通谈话及现有材料,认真分析孟某某性格、心理等特点,在其入矫初期,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采取“行为习惯矫正+心理疏导+输送法治理念+重塑价值观+温情帮扶”为主要内容的矫正措施。
  行为习惯矫正。着重强调接受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报告、外出、定位、惩戒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要求其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心理疏导。根据孟某某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存在与社会脱节、心理负担较重、不愿与社会接触的情况,受委托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中与个别、分阶段与分时段相结合的分类教育活动。开展公益活动,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与所在村负责人、家属进行谈话,督促孟某某遵纪守法;积极修复家庭关系,帮助其塑造家庭氛围;帮助建立良性的交际圈,获得情感、心理支持,让其能够以更加积极健康的心态拥抱社会,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守护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输送法治理念。孟某某家境一般,初中学历,头脑灵活,学习接受力较强,此次犯罪因对法律缺乏敬畏心。在监管期,受委托司法所为孟某某制订学习计划,要求其按时集中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将基本法律内化于心。
  重塑价值观念。受委托司法所通过思想道德知识讲座、红色革命教育等对孟某某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其爱国、爱社会、爱家庭的情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温情帮扶。受委托司法所通过与孟某某谈心谈话,鼓励其自食其力,积极生活,并对其找工作给予帮助,为其点亮回归社会的灯塔。
  孟某某入矫一年多以来,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规定,按时签到,如实汇报思想、身体、生活等情况,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与公益活动。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一直鼓励其自食其力,积极生活,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鼓励之下,孟某某主动到饭店打工,学习厨艺。
  其间,孟某某产生了自己经营饭店的想法,但又对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饭店选址、日常报告等问题有诸多顾虑。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导与家属的鼓励下,孟某某终于下定决心,在祁县办理好营业执照。文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了不影响孟某某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让其提交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书面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证明。经审核予以批准后,按规定对孟某某进行了谈心谈话,明确告知其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并鼓励其用心工作,好好生活。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孟某某过程中了解到,孟某某为了可以兼顾孩子与老人,有返回户籍地经营烧烤店的想法。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表示支持,并通过多方联系,帮助孟某某在其户籍所在村开了一家烧烤店。现在,孟某某的生意蒸蒸日上,一家老小日子也越来越红火。

相关法条

  本案中,使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列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工作、就学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外出理由应当符合就医、就学、生产经营等工作和生活需要;(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和出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明确;(三)除必须途经外,不包括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外的第三地。

本报记者邢晓瑞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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