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好心”造成伤害该担责吗?

  七旬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在药店值班的工作人员见状急忙施救,为老人做了心肺复苏。之后,救护车赶来将其送往医院。其间,老人的儿子向医生询问后得知,因老人患有骨质疏松,多根肋骨在做心肺复苏中被压断,右肺挫伤。出院后,老人及其儿子向该药店工作人员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在这个案件中,见义勇为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倡导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民法典从几个方面保护见义勇为者,彰显了优良道德风尚。对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相较于补偿受救助人受到的损害,鼓励见义勇为体现了更高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作出了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的价值判断,彰显了民法典通过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风险来构建良善社会秩序的法治精神。

据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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