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赵某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1月1日至11日期间,在祁县丰泽村108国道北侧祁县某废品收购站内,被告人赵某强5次在深夜或者早晨非营业时间,低价收购赵某某、张某(已判刑)盗窃所得的赃物。经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追回的其在2022年1月10日以1160元收购的部分被盗废旧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850元;被追回的其在1月11日以200元收购的深水泵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7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强多次在非营业时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应当认定为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通讯员王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