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人民法院

男子拒不配合社矫管理 法院依法撤销缓刑

  本报讯(通讯员马刘沛)近日,黎城县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属实,遂依法决定对孙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刑三个月。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首例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孙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今年2月22日被黎城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山东省寿光市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他拒不配合社矫管理,被两次处以警告处罚后,仍不悔改。因此,寿光市司法局书面建议黎城法院撤销对孙某某的缓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面对跨省撤销缓刑可能出现的复杂性问题,黎城法院多次与寿光市司法局交流、会商,并前往寿光市社区矫正中心,与该中心工作人员面对面沟通、转交证据材料。6月29日,该院裁定对孙某某执行原判拘役刑三个月。7月4日,孙某某被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公安局抓获。随后,黎城法院同寿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寿光市人民检察院、黎城县公安局、昌乐县公安局顺利完成了法律文书和罪犯孙某某的移交程序。7月6日,孙某某被移送至长治市看守所服刑。
  黎城法院此次办理的撤销缓刑案件,在两省三地法、检、公、司四个部门的密切协作和快速联动下顺利办结,不仅为之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更有效维护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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