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开路引发纠纷,又因为赔偿金额谈不拢,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其间,一方不断举报,让一件本可以协商解决的事情,演变得越来越复杂……在事件变得十分棘手的情况下,经信访部门引导进入访调对接程序,和顺县人民调委会调解员介入到该起纠纷事件。针对纠纷的复杂性、当事人双方矛盾的特殊性,调解员依照法律、凭借证据、释法说理,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抱着真诚解决问题的心态协商沟通,使调解有序推进,纠纷圆满解决。
未经协商私自开路
2006年,王某某一家承包经营了和顺县某镇某村一块70亩的集体荒地。2019年,某石粉厂为方便车辆行驶,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该荒地中踏出一条便道用于通行,王某某及家人认为某石粉厂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王某某及家人为解决此事,先后到村委会、镇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均未能得到解决。2021年6月,信访部门引导此项纠纷事件进入访调对接程序。随即,王某某及家人向和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刘卯年了解到,该纠纷多年来之所以未能得到解决,主要原因是王某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要求的索赔数额预期过高,导致纠纷协商不成,矛盾不断升级。摸清情况后,刘卯年决定对双方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沟通调解,厘清纠纷事实。王某某一开始见到刘卯年后,情绪非常激动、言辞激烈,提出150万元赔偿要求,并表示如难以调解成功,他就继续上访解决。看到情绪激动的王某某,刘卯年耐心地说:“请你相信调解员,我一定会将你们的矛盾纠纷公正解决。”
随后,刘卯年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厌其烦地一遍一遍给王某某讲法律法规。在其耐心劝导下,王某某又提出了解决此纠纷的三套方案:一是石粉厂赔偿占用王某某家土地期间造成的损失150万元;二是王某某家将承包的荒山荒坡使用权转让给石粉厂,因地中有铝矿石、药材、树木,因此以3710元/亩计算,转让费共计221万余元;三是石粉厂租赁王某某家承包的荒山荒坡,每年10万元。
至此,刘卯年将王某某的意见告知石粉厂,石粉厂总经理承认占用王某某家荒地一事,也同意配合调委会调解处理。石粉厂方面认为,对于王某某提出的第一套方案,石粉厂仅仅占用了不到三亩地,而且该地块是荒地,压出路来也方便了王某某家上山,因此最多赔偿20万元,其中10万元是赔偿款,另外10万元是对王某某误工、车旅等费用的补助。对于第二套方案,石粉厂可以不占用王某某家的地,如果王某某家真心实意转让的话,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应该在70万元左右,交款后,王某某家将一切手续交于石粉厂保管,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第三套方案,石粉厂认为王某某提出的每年10万元租金不合理。
随后,刘卯年将石粉厂的意见反馈给王某某,王某某又提出家里其他人不同意,但可以说服他们商谈。此时,调解员觉得此事另有隐情,便决定找王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进行沟通,张某某听到调解员介绍完情况后,表示自己不知道儿子的所做所为,既然知道了就要干涉,不能让儿子胡来。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王某某一家人感受到调解员是在真心帮他们解决问题,终于愿意静下心来,心平气和与对方协商解决。
倾力制订调解方案
结合已了解的纠纷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刘卯年查阅大了量资料和类似案例,制订好调解方案,将双方当事人邀约到调委会,面对面进行协商。
刘卯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就双方租赁土地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一一协商确定,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随后,在调解员刘卯年、王福明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某家承包经营的荒地租赁给某石粉厂使用,租赁期为10年,从2019年7月起至2029年6月止,租金共计人民币73万元。
2.某石粉厂自本协议双方签字、捺印(当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打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
3.某石粉厂对荒地排渣可填,但不能在荒地深挖采集地下矿藏。除此外,某石粉厂可根据公司经营项目所需使用荒地。
4.承租期满,某石粉厂不给王某某家恢复原貌,但给予适当平整,对道路、排水渠道路及平整后的地面不予修复。
5.双方同意互不纠缠。协议生效后王某某及其亲属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口)干扰某石粉厂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王某某在收到某石粉厂租金后,出具了收据。为防止再次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调解员刘卯年将双方给付现场的照片、录像、收条以及汇款凭证等作为履行协议凭证,并建议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
近日,调委会经过回访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就此事件再未发生过争议。
本报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