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惊动清廷的一起索贿案(下)

  嘉庆皇帝即位之时,已经面临着清王朝由盛变衰的时期,上下官吏事事贪污、官场“陋规”处处丛生,国家存在着财政严重困难、钱粮严重亏空、政务严重懈弛等一系列问题,使整个社会动荡不安。此时中央以外的按察使、知府官员,除了本身的收入外,所辖各州、县低层官员都要“孝敬上司”,且逢年过节、红白大事免不了要进贡“红包”,自然所得也就更多。这些知府即便不亲自搞贪赃枉法、仅依照“陋规”收入,一任下来也可以有十多万银子进账。官职越大,下属“孝敬”的银子就越多。民间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对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
  而知州、知县等基层官员们,由于下面“孝敬”的人很少,于是就想尽办法,利用职权贪赃不法,或通过各种手段压榨百姓,每年至少也要“搞”个一两万两银子以供开销。如果心黑手狠、善于搜刮者,收入更远不止此。他们把从老百姓身上非法剥削或搜刮得来的钱财,一部分拿出来“孝敬”上司,用以买官升迁;一部分则用来供给自己和家人的奢侈享受。至于像乔维镛这样的捐纳知县,则更是求钱心急。在清朝买一个知县要四千六百两银子,但其薪俸只有六十两银子,为尽快收回“捐官”之本钱,当事官员根本无心做事,多会选择贪赃不法,化公为私,收受贿赂,这也是沁州知州乔维镛索贿案产生的社会根源。
  据徐继畲《松翕先生文集》记载:“三晋富民,吝于财而怕官,乃牢不可破之风气。至亲密友贷十金且有难色,一胥吏挟持之数千金,立即解囊。”由于封建政府的专制统治,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极端惧怕朝廷各级官员,为取得官员对经商的支持,“惧官畏府”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商人与朝廷各级官员的关系十分复杂,而且不同商人对各级官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大商人多结交大官僚,或投靠朝廷,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报效、捐输;也有的商人直接与官员合伙经商,利益输送。一般小商小贩与朝廷官员没有那种直接关系,所以很难从朝廷官员那里得到好处,反而致富无门,深受欺压。况小商小贩坐地经商,常常被官员勒索。商人虽然也反对官员勒索,但为了自身利益,又不得不对官员行贿。而官员做官的目的也是为了发财,从一上任就索贿受贿,四处掠夺。在沁州知州乔维镛的索贿案中,便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官员和商人之间各自所抱的不同心态和不同目的。
  嘉庆帝为了稳定社会,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他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靠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手段,企图通过整饬当时已经十分腐败的吏治问题,来巩固已经开始动摇的帝王大厦。当时最著名的反腐大案,就是嘉庆帝对曾封一等忠襄公、官拜文华殿大学士、年仅四十九岁的大贪官和珅赐死。但嘉庆帝对当时极端腐败的社会现象过于低估,也由于所处的历史环境,他“守成法祖,有限反腐”,在反腐策略上根本不会有什么治本的方法。再加上权贵集团的阻扰和其他种种因素的制约,所以他的吏治效果并不明显,反腐的结果也是不可能彻底奏效的。虽然和珅被嘉庆扳倒,但民间马上就有人编出两句顺口溜讽刺说“和珅跌倒,嘉庆吃饱”,其实,“和珅被扳倒,嘉庆未必能吃饱”。更何况各府、州、县还有无数贪得无厌、带有强烈自私性的官员。
  《清律》规定:官吏因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有禄人八十两绞监候。又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减受财人一等。又《例》载:听许财物,写立文券,应向许财之人追取入官。又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者,皆计赃与受财人同科。无禄人各减一等,其赃入官。又《名例》载:受人枉法赃,知人欲告首还者,减罪二等。又于法得兼容隐亲属相告言,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犯罪自首者免其罪,犹征正赃。又《律》载:民户躲避差役者杖一百。
  知州乔维镛索贿案,经州、省、京城三级,从嘉庆十年八月直到嘉庆十二年九月,历时两年多,最后由刑部尙书秦承恩遵旨严审,朱批刑议奏结案:
  一、知州乔维镛于到任时即邀骈尔骏喝酒索借银两,但未得逞,系属轻罪。后因骈尔骏向他恳求免充盐商,乔维镛企图族邻出结时称其不甚殷实,即可代为禀报退商,始则乘机借银一千一百两。随后又示意多索,并让骈尔骏写下一万两银借票,实属有心曲法。后因骈时若欲自行递呈退商,不肯给付银两。乔维镛心生畏惧,即将一万两借票烧毁,赃未入手,所受现银一千一百两旋即退还。按听许财物虽未接受,准枉法减等律及受枉法赃,知人欲告而首还律,均应拟徙。惟乔维镛到任后请酒借银,已属卑鄙,又于该省复商时,希图曲法渔利,情殊可恶。若仅按例一科断,拟以满徙,也不足以示惩儆。最终以革去乔维镛知州,旨发伊犁,充当苦差,以昭炯戒。
  二、差役阎生荣听从本官,充当中间人说事借银,得受骈尔骏银二两,轻罪不议。应照说事过钱,无禄人减一等例,于乔维镛本罪满徙上减一等,杖九十,徙二年半。阎生荣所得银两,照追入官。又系阎生荣为在官人役,加枷号两个月,满日定地充徙。
  三、骈尔骏既经画押充商,抗不赴运,按躲差役律,应满杖,系轻罪不议。其希图免商,以财行求,行贿官员,应与受财人同科。无禄人减一等,亦于乔维镛本罪满徙上减一等,杖九十,徙二年半。后因其父骈时若控告破案,依得相容隐亲属告言如罪人自首律,应予免罪。但骈尔骏已许乔维镛银万两,立有文券,其借银一千一百两,乔维镛业已退还,应照例在骈尔骏名下追赃入官,革去捐纳守备。
  四、骈时若所控乔维镛索借重情,均已得实。但其捏挫书役逼令其邻佑出结并差役围门滋扰、幼孙被逼逃亡,系属轻事,律得勿论。惟既已掣定引地充商,又复抗传避匿,按民户躲差役律,杖一百,革去贡生,免其杖责。骈时若既已掣有引地,经韩元兴等在另地代办,若遽行追赃,恐一时办理拮据,转形疲乏。应为宽恤,免其追赃。令骈时若亲赴所掣引地接办,庶于运务有裨。
  五、书役人等讯明并无逼令出结及滋扰情事,应同无干人证,概行省释。骈时若所控幼孙四倍成被逼逃亡之处,讯系其甥邱中成供称,四倍成现在骈时若家中并未逃走,应毋庸议。骈宇骞

王向明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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