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女)与小李(男)是同事。工作期间,小李几乎每天向小王发送骚扰信息,内容淫秽、低俗,甚至有时小李还会在晚上给小王打电话,致使小王整天心惊胆战,生活受到很大影响。经过思想斗争,小王决定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小李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请问,小李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吗?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缪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笼统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而并未对性骚扰作出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原则性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对准确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意义重大。一方面,该条款明确性骚扰应当具备违背他人意愿、不受他人欢迎而为他人所抗拒的特征,且可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多种方式做出,丰富、扩大了性骚扰的形式,增强了反性骚扰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条款更为进步的一点,在于其明确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既体现了对性骚扰本质的认识和反歧视意识的进步,也与国际普遍认可的“交换型性骚扰”的形式和立法模式接轨。
今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印发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职责以消除职场性骚扰提供了参考文本。
性骚扰为道德所不耻、为律法所不容,是对公民人格权益的损害。本案中,小李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因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侵害了小王的人格利益。小王可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性骚扰行为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则小王可同时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来说,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赔偿都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
本报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