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老人,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近日,阳泉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迎来了一名银发老人,在她身上发生的事情,让在场的工作人员都唏嘘不已。
在阳泉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内,据老人介绍,自己姓陈,已经87岁,育有数名子女,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现在由于年纪大了,加上身体不好,老人想要子女照顾日常饮食起居。通过跟子女多次沟通协商,子女非但不想尽赡养义务,还多次找理由拒绝跟老人见面沟通。后在陈某居住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劝导下,其子女仍不愿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他走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陈某的申请后,立即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律师与陈某沟通了解了详细情况,经陈某同意后将其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子女应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要想家庭关系团结、和睦,尚需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希望子女常怀父母生养之恩,老人多思子女生活之不易,摒弃成见,相互宽容体谅,弥补情感裂痕,共享温暖亲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子女每月月底之前支付陈某赡养费500元,同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陈某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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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本报记者王旻 通讯员弓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