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的法官们在办理二审案件的过程中,总会听到上诉人针对一审判决提出很多的质疑。如何让被告人充分理解并认可法院的裁判,消解不满情绪,促使其真心悔过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呢?晋城中院将宣判送达当作判后答疑疏导的“第一站”,不仅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也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
“法官,我们不服”
梁大(化名)和梁二(化名)是一对兄弟。2021年,梁大开始吸食“面面”(主要成分为咖啡因),并向他人售卖。购毒者通过电话“订货”,再前往梁大家中取货。有时梁大不在家,梁二就出面交付“面面”,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收取毒资,再转给哥哥。两年多的时间内,二人累计向20余人贩卖毒品70余次。
2022年9月,兄弟二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拘留,今年6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梁大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梁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我们不服。”梁大认为自己只售卖毒品2000克,数量不多,自己及时投案应该构成自首,此外自己还举报了上线李某应当构成立功,一审判决既没有认定自首也没有认定立功,判处刑罚过重;梁二则认为自己只是帮哥哥收钱,并未从中获益,应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基于此,二人向晋城中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依据充分吗?针对梁大、梁二提出的上诉理由,承办法官王丽高度重视,认真查阅卷宗后发现,公安机关锁定梁大后,打电话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梁大表示自己在四川,不能前往。一周之后梁大返回住所时,公安机关在住所地布控并将其抓获。梁大并没有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梁大主张的“举报”上线李某,公安机关在梁大举报前已经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亦不构成立功。关于梁二,一审卷宗中显示,其明知哥哥梁大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一方面帮助收取毒资,另一方面还交付毒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梁大、梁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不构成自首、立功”
7月24日,王丽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前往看守所,当面向二人送达刑事裁定书、宣判的同时,开展判后答疑工作。
“梁大,你提出的这几点上诉理由,我们已经认真审查了相关事实证据,也经过合议庭的评议,你主张自己构成自首,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你的到案方式是被警方抓捕归案,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自动到案,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关于你主张自己举报上线构成立功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提供毒品犯罪中掌握的上线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你举报上线并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梁二,你与梁大二人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你为从犯。”对梁大、梁二提出的上诉理由,王丽一一耐心解答。
随着王丽逐条逐项的释法明理,对面的梁大紧紧抓着自己的裁判文书,泣不成声。梁二也对二审的判决结果心服口服,他忏悔道:“法官,我哥大我10岁,我就是在我哥背上长大的,我听他的话,但是错了就是错了,我不怨他,我认罚,也会好好改造,只希望我们兄弟能有一个早日出去照顾父母。”
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鲜亮底色,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面送达、判后释疑正是刑事团队法官着力提升当事人公平正义感受的积极探索,通过面对面的释法说理,达成了心与心的感化交流,让正义可触摸,让司法更有温度。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