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主持公道,为了办案,法官对证人一一进行了走访,还去看了事发现场……”近日,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原告苏某携子女向闻喜县人民法院郭家庄法庭赠送了一面上书“秉公执法、维护正义”的锦旗,对承办法官主动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表示感谢。
事情源于一起交通事故。2022年11月7日上午,原告苏某的丈夫吴某与被告申某及申某之子等4人相约,骑摩托车到夏县泗交一带游玩。中途休息后再出发时,吴某与被告申某同乘一辆摩托车,申某之子驾驶吴某的摩托车。后吴某与被告申某乘坐的摩托车在拐过一个下坡急弯将要通过桥梁时,连人带车从桥边坠下,吴某当场死亡,申某重伤送医。此事故双方均未报警,经村委会调解,赔偿事宜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的近亲属苏某等人向郭家庄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申某作为摩托车驾驶人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申某在接受传唤时称吴某系摩托车驾驶人,其不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居民,本起事故在村民间关注度高,承办法官决定到村里进行巡回庭审,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审判的同时,也能汲取教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案情,庭审前,承办法官及助理、书记员驱车40余公里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该案中,摩托车驾驶人是谁成为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失去了靠刑侦手段查清案件事实的条件,且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本案只能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结合双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证人证明及途经地的监控视频,证明休憩出发时被告申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吴某,被告申某称其与吴某二人路上换骑,事发时系吴某驾驶摩托车,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换骑的事实,原告方的证据证明力大于被告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应认定该事实成立。本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申某是摩托车驾驶人。
被告申某因病身体残疾,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驾驶技能;吴某在明知山区路况复杂、申某身体残疾的情况下,忽视行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且未采取防范措施佩戴头盔,自身也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办法官认定被告申某对吴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吴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判决申某赔偿吴某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本案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报记者张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