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人民法院

深耕诉源治理保护农民利益

高平法院诉前调解农村土地纠纷

  未解除合同、未支付租金,也没有人通知,租赁土地的合作社就注销了,土地却还被占用着,这实在让人气愤。近日,高平市人民法院马村法庭就在诉前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纠纷案件。
  该案的原告为高平市野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为庞某某、张某某、郭某、刘某某、丁某5人。2012年12月31日,原告与高平市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为该案的5名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75亩土地出租给该合作社使用,租期为15年,即从2012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0日,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合同签订后,该合作社开始使用案涉土地。其间,该合作社陆续向原告付清了2021年及之前的土地租赁费,2022年至今的土地租赁费未予支付。
  2021年3月10日,高平市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为该案的5名被告。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未通知原告。清算组于2021年10月25日形成了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未载明尚欠原告的债务。2021年10月26日,高平市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注销。现原告以高平市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清算时未通知原告,也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现在仍然占用土地,且未支付所欠租金为由向高平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返还土地75亩;2.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至今的土地租金9万元;3.要求被告支付归还土地前的土地租金损失。
  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奔赴案涉土地附近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了案涉土地的位置、规模、土地性质和现状等细节问题。经过与原、被告的初步沟通,承办法官确认了双方均同意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在此基础上与原、被告就案涉土地剩余租金的交付、归还土地的时间、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等进行了反复沟通和协商。最终,原、被告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8月14日向高平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予以准许。
  “土地纠纷往往牵扯诸多利益,涉及诸多细节,如一味按照立案、判决、执行的传统诉讼方式进行处理,无疑会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同时也有可能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尽可能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土地纠纷,持续深耕对土地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该案承办法官道出了一直遵循的办案准则。

本报记者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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