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尔敏)沁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成年被告人与其父母缺乏沟通,而父母对被告人缺乏家庭教育。8月30日,该院向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制发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被告人的父母对其教育、保护与帮助的缺位,以及对被告人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缺失,客观上对被告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了阻碍。为此,沁源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告知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注重家庭教育,树立良好家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法定监护人在签收《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后表示,会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还对被告人进行了“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并围绕子女教育困惑、构建良好亲子关系、创造良好家庭氛围、正面管教等方面,为法定监护人提供了家庭教育指导。今后,该院还将对被告人及其父母进行定期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