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里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已成为广大群众绿色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为了牟取私利,对这些共享电动车动起了歪心思。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案。
2022年10月至今年1月,被告人赵某红先后在忻府区北赵村口、建设路与凤栖街交叉口、牧马路与梨花街交叉口等地,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停放在路边的共享电动车脚踏板,将车内电瓶盗走。赵某红共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6组,并将盗得的电瓶带回家中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红家中搜出4组被盗电瓶并扣押,后发还忻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组电动车电瓶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818元。
今年3月,被告人赵某红家属代其赔偿忻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5000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红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因其公共属性,为群众带来便利。但“共享”并不意味着可变为“独享”,共享电动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其经营公司,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的行为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给城市居民出行带来不便。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偷窃取得钱财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侯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