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成某因售卖假冒“杏花村”和“汾”商标的酒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11月,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付某与孙某(已另案处理)联系并商定以总价53640元的价格购买30箱20年汾酒。孙某遂联系刘某(已另案处理),刘某又联系被告人成某。成某、刘某驾驶车辆从吕梁市文水县胡兰镇将30箱“汾酒”送至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付某将53640元现金交给刘某,刘某分别给了孙某13500元、给了成某9900元。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0箱“汾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5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赃、上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方面侵害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害了商标人的知识产权。销售假酒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正规白酒厂商的合法权益,还会对饮酒人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要提高鉴别假酒的能力,选择可靠的正规途径购买,不给售卖假酒者可乘之机。同时,当消费者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这将有利于执法部门及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通讯员申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