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单位分的房子现在要收走,一方面是老住户们面临无房可住,另一方面是合法登记的国有资产想要收回却接连受阻。一边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一边则牵着国企下岗职工的民生冷暖,“两难”之下,法官如何“破局”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购买了太原市迎泽区海西社区某小区15号楼,并安排给职工居住。2002年6月,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期间,梁某、庞某、韩某3名职工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一直在该楼居住至今;2020年9月,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22年8月,根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及审计要求,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欲收回房屋。经协商,企业与该楼其他住户签署了《周转房租房协议》,但梁某、庞某、韩某拒绝签署。此后,该企业先后3次向梁某、庞某、韩某发出腾退房屋通知,在通过电话、面谈多次催告无果后,将3人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房屋。然而,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该企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上诉请求,二审法官通过详细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准确找到矛盾的症结点:一方面,案涉房产作为登记有效的不动产为某企业所有且系国有资产,被上诉人梁某、庞某、韩某拒不签署《周转房租房协议》,产权人有权要求其腾房。另一方面,在梁某、庞某、韩某看来,房屋是原单位三十多年前分给自己的,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将房屋产权办在自己名下,若签署《周转房租房协议》,企业随时可能收回房屋,他们将面临居无定所的现实问题。
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与保护无可厚非,但下岗职工住了三十几年的房子若被收回,未来的生活将无法保障。该案若按照简单的裁定指令审理,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障。面对“两难”困境,承办法官权衡利弊,为实质化解矛盾,优先选择通过多元途径有效化解纠纷。他们一边向被上诉人梁某等人解释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一边主动向上诉人某企业说明被上诉人担心居无定所的顾虑。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协商,引导双方在保证自身利益底线的基础上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多年的纠纷就此了结。这份和解协议,既解决了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也避免了上诉人因国有资产管理不当存在的风险,暖了民生、促了发展,案结事了。
随后,当事人向法院送来锦旗,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的做法给予高度肯定和赞赏。在国有资产保护与民生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太原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办案中融入能动司法、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等理念,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讯员滑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