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涉两家能源企业的纠纷案,克服了当事人纠纷起因年代跨度大、案件复杂的重重困难后,在交口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宁宁的多方协调下,与远在安徽省的原告企业代理人以及在交口县的被告企业代理人敲定了开庭日期。然而,到了开庭这一天,原告企业的两名代理律师推着两个装满证据材料的大号拉杆箱来到交口法院,被告企业的两名小伙子抬着三大箱资料也来到法庭,双方剑拔弩张,都声称打官司将奉陪到底。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
企业纠纷缘何起?
2022年6月20日,交口法院受理了原告安徽某科技公司与被告交口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某科技公司要求交口某能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20余万元,还要求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同时,安徽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尽快冻结交口某能源公司名下420万元的银行存款。
安徽某科技公司诉称,2018年4月至8月间,交口某能源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签订金额730万元的《关于焦炉烟气脱硝治理项目的总承包合同》、340万元的《关于焦炉煤气废液提盐项目的买卖合同》、200万元的《关于焦炉烟气脱硫提标改造合同》三个合同,按照约定,交口某能源公司应付总货款金额合计为1270万元。2019年9月13日,双方就办理上述三个焦化项目工程交接手续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且三个焦化项目“整套装置自2018年12月以来装置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可以交付使用”,并签署了工程交接证书。而交口某能源公司就上述三个焦化项目只向安徽某科技公司支付了1160万元,仍欠110万元货款未付。
2019年6月,双方签订了金额1900万元的《180㎡烧结机烟气脱硝工程合同》,安徽某科技公司将合同约定工程设备发货、安装、调试至试运行后,交口某能源公司支付了800万元货款。合同总金额扣除交口某能源公司支付给安装公司的工程款、购买设备材料款以及已付的800万元,扣除代付材料款以及安装款等款项,交口某能源公司仍欠200余万元未付。
被告喊冤提反诉
2022年7月25日,交口县某能源公司提起反诉称,前述四个项目应分别于2018年7月、9月、11月、2019年11月间完成安装与调试,但安徽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2月才完成前三个项目、2020年12月才完成第四个项目的安装与调试,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因工期延误,交口县某能源公司无法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保评估检测和备案,造成电费损失56.21万元。并因安徽某科技公司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项目后续数次停产,造成了停产损失,安徽某科技公司应赔偿交口县某能源公司损失共计433万元,并对项目部分系统重新设计并整改。
调解得出“最优解”
案件分配到了民事第二审判团队,承办法官王宁宁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及时研判案情。通过阅卷、电话、微信询问发现,这两家公司早在2018年就已经开始了项目合作,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一直有资金往来。由于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都面临不同的难处,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尽管案情复杂,考虑到直接判决之后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王宁宁内心充满了担忧,于是找来了合议庭一同商讨。
“一方面,企业经营都有不同的困难,如果按部就班地走审理、执行程序,能否一次性、实质性解决问题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企业复工复产争分夺秒,优化营商环境刻不容缓,纠纷化解自然也应该分秒必争。普通程序审理周期长,执行阶段查人找物难,案子迟一天解决,双方企业争斗下去,两败俱伤,影响到的又会是多少工人、多少个家庭?”经过讨论,合议庭决定全力调解。
因案涉证据众多、提起反诉及疫情影响,外省当事人无法赶来,庭审已几次延期。王宁宁与法官助理只能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始了一个多月的调解。
法官及助理多次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汇总双方意见,提出方案、磋商方案、调整方案、确定新的调解框架,由于涉案金额大、证据材料多、资金往来频繁,经过反复核算、多轮谈判,在15次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交口县某能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并支付安徽某科技公司案涉合同项下剩余款项71万元。案涉企业多年的纠纷一次性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继续合作。
通讯员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