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不满服务拒交费 释法劝导终撤诉

  近年来,因物业管理费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业主采取拒交、拖延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广胜寺法庭就受理了两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案件。
  被告A某、B某分别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房屋遭受损害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后二被告仍不交纳,遂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系长期合作关系,仅凭一纸判决了事,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承办法官在庭前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争议焦点,了解各方态度,开庭时又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庭后,经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物业公司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物业公司分析利弊得失,告知其若大量物业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仅有损物业公司的声誉,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与业主关系的持续恶化。针对业主此前提出的意见建议,承办法官与物业公司进行了充分讨论,物业公司承诺今后将主动听取业主心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与此同时,法官助理、书记员向业主解读了物业费、物业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释明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引导业主合理表达诉求,告知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业主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终,两名业主主动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采取拒交、拖延物业费的方式不仅无法达到提升物业服务的目的,还有可能使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僵化,阻碍问题解决。以房屋遭受损害为例,如果因他人侵害使得房屋遭受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房屋损害系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如果已过保修期,房屋遭受损害是由于公共设施造成的,则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在物业公司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业主可以保留证据,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通讯员苏蕾 杨逸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9-18期

  • 第2023-09-15期

  • 第2023-09-14期

  • 第2023-09-13期

  • 第2023-09-12期

  • 第2023-09-11期

  • 第2023-09-08期

  • 第2023-09-07期

  • 第2023-09-06期

  • 第2023-09-05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