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未经许可卖烟草 自愿认罪从轻罚

  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被依法判刑。
  2022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陵川县各乡镇、壶关县、高平市等地的门市部,以每条90元至53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多个品牌的卷烟,加价非法销售至陵川县城多个店铺,从中非法牟利2万元。今年1月9日,杨某某被陵川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扣押了其收购的33个品牌卷烟共392条。经侦查机关取证核查,杨某某非法倒卖烟卷烟制品数额达40万元。其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杨某某手中以每条6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多个品牌的卷烟,通过自己经营的批零部加价对外销售,非法售卖价值19万元的卷烟制品,获利1万元。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杨某某、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某、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从轻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卷烟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查扣卷烟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杨某某犯罪所得2万元、孙某某犯罪所得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讯员周江波 许奇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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