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曾在微信群、朋友圈收到或看到过“高价收购银行卡、实名电话卡”这样的广告?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千万别,这种利用微信“打广告”随意发布违法信息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王某提供的手机等通讯设备,通过转发软件,在微信群内累计向微信群成员约10万余人发送“出售实名手机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信息,后案发。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出售实名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周某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日常社交活动中,要提高网络行为自我管控意识,正确利用信息网络,切不可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虚假、违法信息;不成立违法网站、不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网络推广等帮助;不要为赚取蝇头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一旦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将构成犯罪。
长期以来,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导致手机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国务院早在2020年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和手机卡,避免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借、出卖、贩卖人明知其贩卖公司手续、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用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应为诈骗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通讯员齐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