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21年10月27日,原告河南洛阳某策划公司与被告长治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举办的活动提供现场服务,活动结束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发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自身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合同款项8万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认为具有调解基础,在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协调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向。考虑到原告公司远在河南洛阳,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减少诉讼成本,该院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签字确认。最终,在承办法官与书记员耐心细致的指导下,该案当事人完成了实名认证,通过该平台顺利调解并签字确认。
今后,该院将进一步提升在线诉讼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好调解这一化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努力推动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本报记者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