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买方未支付全款,卖方还是将房产过户到了对方名下,怎料十几年来,对方一直不支付剩余款项,还将卖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卖方交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那么,卖方是否应该腾出房屋,法院又是否会支持买方的诉求?
2005年,李某与张某、常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常某夫妻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款为20万元。签订合同后,张某、常某夫妻二人将房屋过户到了李某名下,李某却只支付了20%的房款。后张某、常某夫妻二人在李某未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在案涉房屋内一直居住。李某在未支付房屋全款,也没有及时主张张某、常某夫妻二人交付房屋的情况下,突然于2022年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常某夫妻二人交付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房屋,买方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互负义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双方签订合同十余年后,房屋价值增长,李某在未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情况下起诉张某、常某夫妻二人搬离案涉房屋,虽案涉房屋已过户至李某名下,但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张某、常某夫妻二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中,双方互负义务,买方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如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如买方无力或拒绝支付购房款,卖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买方交付房屋。
双务合同中,合同相对人享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本案即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典型案例,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己方已经完全履行义务。如己方不完全履行义务,即要求对方完全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对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报记者路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