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事故赔偿引诉讼 耐心释法促和解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案件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6月,被告张某驾驶汽车与原告奇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奇某受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事故车在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奇某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今年3月,被告李某驾驶汽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受伤。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事故车在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王某与李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发现两起案件的被告为事故车投保的是同一家保险公司,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便将两起案件放在同一天进行调解。考虑到原告因事故住院治疗花费大额医疗费用,急需该笔赔偿款,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核算原告的赔偿明细,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最终,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与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某保险公司于11月26日前一次性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同时2名被告车主均将应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当场支付给了原告。

  通讯员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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