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别人婚姻并接受赠与,第三者接受赠与合法吗?应否返还呢?近日,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纠纷案,在被告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某与唐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其间,双方未对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作特别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2015年,唐某与李某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于2022年12月结束该关系。在多年的交往过程中,唐某赠与李某共计17万余元。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唐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王某全部赠与款项。
太谷法院审理后查明,唐某与李某发展成为婚外情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唐某于2017年到2022年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向李某转账并给李某购物,既违反公序良俗,也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王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有权对唐某因婚外情赠与李某的款项行使全部请求权,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唐某在整个赠与过程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酌情考虑后,判决由李某返还王某赠与款的50%。
太谷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额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一方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财产约定制外,夫妻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报记者李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