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

12月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

  本报讯(记者关振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日前对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作出了部署,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并发布了提示。
  提示指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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