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宏明 刘国霞)企业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未及时出保单,在这期间意外却发生了。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支持受伤工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近日,云冈区检察院再次前往该企业回访,在看望王某的同时,向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检察建议。
2022年9月28日下午,某公司职工王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右手夹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后被认定为四级肢体残疾。王某于2022年9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王某等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由,一直不予赔付,这也导致该公司与王某就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作为领导干部包保企业,云冈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云山带队走访该公司时了解到这一情况。检察机关考虑到王某的情况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随即依法受理了该案。该公司配合王某提交了缴费凭证、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提交的证据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该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已向保险公司转账保险费9319.5元。保险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才出具该保单,保单载明保险期限起始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零时起。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虽然收到一笔金额为9319.5元的保费,但保险生效时间应以保单载明的时间为准,王某发生的事故并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可认定投保人符合承保条件,此时保险合同已成立。同时,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迟于缴纳保费13天,属于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特别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云冈区检察院决定支持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随后,云冈区检察院派员出席该案开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意外伤残保险金等共计8.3万元。
承办检察官通过协调沟通,该公司为王某调整并保留了工作岗位,王某就赔偿费用也与公司达成了和解。
近日,云冈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云山带队再次前往该企业回访,向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检察建议,并向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了王某的工作生活情况。
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及时化解了企业难题深表感谢,同时表示,将采取措施切实维护企业安全和员工安全。
云冈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支持起诉职能,通过支持起诉,并在法院的调解下,使企业员工获得了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切实解决了遇到的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社会内生稳定,达到了双赢多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