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使用歌曲无授权 删除作品并赔偿

  闲暇时间,亲朋好友经常会相聚在KTV一展歌喉,但可曾想到,你演唱的有可能是侵权歌曲。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KTV经营者侵犯他人权益的案件。
  某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KTV经营场所)授权音集协管理。2021年12月16日,音集协指派调查人员到河曲县某唱吧进行消费取证,该唱吧使用“魔云”点歌系统,现场点播的《凡人歌》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均收录在该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另查明,案涉点歌设备和点歌系统的制造经销商通过音集协授权获得在其点歌系统和点歌设施中使用音集协管理曲库所有作品的权利。
  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河曲县某唱吧未获得著作权人及音集协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案涉1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应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河曲县某唱吧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6000元以及维权支出费用68元,共计36068元。同时,停止侵权,并删除曲库中音集协管理的所有音像作品。

  本报记者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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