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亡夫欠债由妻还? 依规清偿护权益

  夫债妻还、父债子偿在很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该不该还、要怎么还,应视情况而定。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判决妻子以所得丈夫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丈夫生前所负债务。
  宋某生前向麻某借款3万余元,后因病去世,麻某遂向其妻刘某索要宋某生前欠款。刘某认为该借款系丈夫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未履行偿还欠款义务,麻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朔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宋某向麻某借款3万余元,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宋某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以其所得宋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宋某对麻某所负债务。

  通讯员宋美艳 檀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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