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祁县民政局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曲某对婚生女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其为王某某的监护人。这是去年祁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民政局申请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多见,让我们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被申请人王某、曲某是王某某的生父母,两人在王某某出生不久后离婚。王某某名义上由生父王某抚养,实际由祖父抚养长大。2021年12月,王某某的祖父病逝。生母曲某与王某离婚后即离开祁县一直居无定所。二被申请人也从未履行过对王某某的监护义务。被申请人王某劣迹斑斑,屡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先后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系累犯、惯犯,犯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正是其亲生女儿王某某。被申请人曲某身为王某某的生母,多年来对王某某不管不顾,在王某某被生父性侵后短暂监护期间照护不力,致王某某再次遭受他人性侵。王某某遭受至亲之人祖父去世,以及被亲生父亲性侵的双重打击,因无人监管导致辍学,无经济来源,生存环境堪忧,已有多次盗窃等不良行为。目前,王某某被政府暂时安置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经询问,王某某有撤销父母监护权前往孤儿院生活的主观意愿。申请人认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本应得到父母的百般呵护,王某某父母俱在却身陷危困,是二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作为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政府部门,特提出本申请,希望法院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王某称,其同意撤销他的监护资格,将王某某送往孤儿院。被申请人曲某称,其同意王某某的意见,只要孩子过得好就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于2002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王某因强奸其女儿王某某而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申请人曲某在王某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出走,多年来对王某某不管不顾,现居无定所,王某某表示其不愿意随母亲曲某一起生活。
祁县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曲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指定申请人祁县民政局为王某某的监护人。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记者采访了办案法官李永玲。李法官结合本案,就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解答。
记者: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父母担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父母以外的人担任?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父母以外的人担任。
记者:除父母外,什么人还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请结合该案谈谈,为什么会由民政部门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某的其他亲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吗?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当中,王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去世,没有兄、姐,也没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其父母离婚后,母亲居无定所,父亲也因犯罪入狱,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村委会向祁县民政局反映情况后,祁县民政局就主动担当起照料王某某的义务,为王某某提供了生活、学习方面的帮助,充分保障了王某某的权益。
记者: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又有哪些权利?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的职责具体来说就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民政部门的权利包括: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
记者: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资格后,还需要抚养孩子吗?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还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记者:在该起案件中,未成年人王某某表示不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那么,法院在作出监护权判决时,会从哪些方面进行考虑?
法官:法院在作出未成年人监护权判决时,主要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我们受理本案之后,立即联系了王某某的母亲曲某,经调查了解到,曲某居无定所,身患多种疾病,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她也同意由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照料王某某。民政部门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可以为王某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王某某的健康成长,能够有效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报记者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