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为防止田鼠山害啃食糟蹋庄稼才投放农药,没想到祸及他人的羊群,我愿意赔偿损失,我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近日,在听取娄某的法庭最后陈述后,陵川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娄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3年5月,娄某为防止田鼠山害等动物毁损庄稼,在自家田地分十余处散点投放浸泡过甲拌磷的玉米粒。村民任某放养的山羊群在经过该田地北侧时,食用了该玉米粒,造成16只山羊死亡。公安机关接警立案,怀疑娄某有作案嫌疑,电话通知娄某进行询问,娄某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部门认定,山羊的市场价格为16735元。经司法鉴定,死羊胃内提取的胃容物、娄某田地北侧提取的玉米粒均检出甲拌磷成分。侦查期间,娄某与任某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期间,娄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法庭认为,娄某在其耕地内投放有毒玉米粒,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娄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去到公安机关,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娄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娄某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系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成立,只要有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构成犯罪,不必然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个别农民法律意识淡漠,为防止庄稼遭到损害,往田地投撒农药,却不对农药予以甄别,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甚至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本案中,娄某为防止庄稼遭受损害,投放作为高毒性危险物质的甲拌磷,造成他人羊只食用中毒死亡,罪及自身,领罪获刑,赔偿损失,教训及其深刻。
本案的意义在于提醒广大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切不可为了防止被动物啃食农作物而随意洒放农药,一旦被误食误用,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户,在放牧时一定要注意管好自家的牲畜,不要随意进入他人田地,避免破坏他人庄家农作物等。
通讯员周江波 许奇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