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就向法院起诉主张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吗?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21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武某借款10万元。武某同意后于当日给王某转账10万元,有转账凭证为证。王某收到原告的转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2022年9月10日,武某给王某发出书面催收借款通知书。王某在收到武某催收借款通知书后,既没有还款,也没有提出异议。2023年1月10日,武某以同样的内容,再次给被告发出催收借款书面通知。被告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武某诉至祁县法院,要求王某付清借款10万元;从2022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支付10万元本金的利息1216.67元,直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共计本息101216.6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武某与王某原先互不相识。2021年1月21日,武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10万元。后武某于2022年9月10日、2023年1月10日,向王某邮寄催款通知。法院调查核实时,王某称该笔钱并非借款,是武某及其哥哥的投资合伙款。2020年王某通过武小某认识了武某及其哥哥,后3人协商共同合伙,每人投资13万元。武某的哥哥通过支付宝于2021年1月21日向王某转账3万元,又通过其二弟即武某,于2021年1月21日给王某转账1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武某中途想退伙,王某给其退了2万多元,剩余款项需要协商清算后退款。王某称其收到了武某的催款通知,因其没有武某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回复。法院与案外人武小某调查核实,其说辞与王某一致。
2023年7月25日,祁县法院依法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武某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武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王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武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对武某的转账予以认可,但对于转账的性质不予认可。经与王某及案外人调查核实款项形成的经过,王某已就其抗辩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
武某提供的催款通知系自行制作的催款证明,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明确的借贷关系。王某否认转账行为系借款,并就转账事实系投资款提供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而武某未能就其转账系借款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对武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薛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