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快递运单的“免责条款”能免责吗?

  刘老板经营一家餐具店。一天,他在小程序上向快递公司下单,约定邮寄5箱餐具,并与快递公司签订货物运单,交纳了运费。电子货物运单服务条款约定:“请您注意,遇到天灾人祸,比如地震、洪水、偷盗、车祸等情形,快递公司对运送货物的损坏、遗失均不负任何责任。”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因快递公司驾驶员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瓷器损毁。刘老板要求赔偿,快递公司则称双方所签货物运单规定了免责条款,不予赔偿。那么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利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运单中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电子货运服务条款虽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但车祸系因快递公司驾驶员疲劳驾驶造成的,快递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和货物损失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本案运单中对车祸免责的约定无效,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如今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复杂,快递成为了必备的运输方式,很多快递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免责条款来免除或者降低自身责任。除民法典外,保险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也对格式条款在具体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专门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报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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