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文景两代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天下“大治”的时期,如果说在维护文景两代社会安定、在保障这一时期经济繁荣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汉文帝对汉律的贡献,才是他铸造大汉帝国辉煌的武器。我们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回望历史,仍然觉得汉文帝是一位高耸于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
汉文帝的孙子汉武帝有过一句名言:“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武帝大概也以此自居,但他不是——人们总是夸耀武帝的“雄才大略”,如果没有他父祖两代的国力积累,他汉武帝凭什么施展他的“雄才大略”?他其实只是利用他的父祖两代的积累,北逐匈奴、南抚百越的武力征服罢了,他的祖父汉文帝才是一位“非常”的皇帝:在有了极权专制的机会时,他总是谦逊卑躬地征求意见;当他有了可以独裁的权力时,他放弃了这个权力,念念在民,在在富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不推卸责任,他总是把各种问题归于自身的“德薄”或“不德”,还命令有关部门不准把责任下卸,也不准祠官在祈福的时候,把功劳算在自己个人身上,不要独自享受祠官所祈之福。他清醒地认识到,一个皇帝如果推卸责任和独揽功勋荣耀,然后享受神职人员的祝福,而不首先把幸福送给人民(“百姓不与焉”),那就反而加重和彰显了自己的“不德”。正因为如此,作为封建皇帝,他不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朝廷和万民之上,做到了从善如流。请看文帝如何对待与他自己有关的两件具体案子。
第一件案子:惊驾案。一次,文帝出行,路过渭水的中桥时,有人从桥下跑出来,文帝驾车的马受到了惊吓,大约文帝也被吓了一跳,他命令护卫的骑兵把那个人抓起来,交给廷尉张释之。张释之在审问中得知,此人是个乡下人,从县里来,听到警跸,躲到桥底下了,觉得已经很久了,皇帝的车队一定已经过桥了,就从桥下走出来,一看皇帝的车驾正在过桥,立刻就跑,这就把驾车的马惊着了。张释之对他判了罚金。文帝对此很愤怒:“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尽管文帝发了怒,尽管文帝过了“良久”才认可张释之的判案(“当”)结果,但是毕竟还是认可了。这涉及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大问题。张释之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是合适的,不因原告方是皇帝就把惊驾者处死,在张释之那里,县民和皇帝是用同一个尺度来衡量的,这就是法律的“公共”性,也是法律的尊严。汉文帝最终同意了张释之的判决,也没有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也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从而维护了国家的稳定——那些把自己和自己的私利置于法律之上、甚至左右法律、从而引起国破家亡的暴君,首先是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也动摇了法律的可信度,对文帝的表现恐怕不能理解。后来的“佞臣”对张释之的表现也不能理解,因为张释之没有把皇帝放在比法律更重要的位置上,而且,那个专制制度从来都是把皇帝看作是高于一切的,法律也是为皇帝服务的工具,再一层层扩大下去,由皇帝的家族,继续扩大到为皇帝服务的官员族群,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特殊群体,他们同样把法律当作维护自己特权的工具,万民也都是皇帝和这个族群的奴隶。到了这个地步,这个王朝也就接近灭亡了。
李蹊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