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八旬老人不再为养老犯愁

  “梁法官,我们这收到了一起赡养纠纷案,您能来指导调解吗?”近日,闻喜县人民法院桐城镇法官联络站的驻站法官梁珊接到了桐城镇司法所打来的电话。接到求助后,梁珊会同司法所调解员刘君先、杨安民前往桐城镇某村,了解当事人曹某的诉求。
  据悉,曹某今年已经八十高龄,最近身体不舒服,想去医院治病,可是儿子们相互推脱,都不愿意出钱。曹某希望大家能帮帮忙,解决她的燃眉之急。
  曹某生育有三个儿子,其老伴去世后,她便跟随大儿子一家生活。2020年,大儿子因疾病离世后,曹某与大儿媳一家发生矛盾,先后在二儿子与三儿子两家轮流生活。2023年冬天,曹某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确诊疾病,在村干部的协调下,三个儿子家分别出钱为老人住院治疗了两次。最近,曹某想继续住院治疗,大儿媳、三儿媳均不愿出钱给老人治病。
  摸清基本情况后,调解员通过村干部联系了曹某的三个儿媳到村委会调解。梁珊向曹某的三个儿媳讲解了赡养老人、继承的法律相关规定,让他们了解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调解员也分别给三个儿媳做思想工作。最终,儿媳们同意给老人看病,并轮流照顾。目前,曹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已出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本报记者古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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