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挖掘任务,却与地下“秘密通道”来了一场意外的相遇,触动了千家万户的“神经”。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挖断光缆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张某某受雇在某路段供热管道工程中进行挖沟槽作业,作业中,不慎将地下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光缆线挖断,导致该公司网络电视和宽带传输光缆中断长达16小时53分钟,造成经济损失合计56508元。案发后,施工负责人赔偿了受损公司损失4.5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4月9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离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将光缆挖断,造成地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规定,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法官说法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广播电视设施是社会的公共资源,切勿做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行为,不要随意搬移或损毁光缆线路上的警示牌和标识,不要随意在埋有光缆线路土地上方3米内开挖取土、建房、植树等。无论是工程公司还是个人,在施工前请务必了解地下管线布局,与管理部门充分沟通。施工中,遵守规范,防患于未然。
本报记者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