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张茜)7月9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危险驾驶案件提起公诉,陵川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焦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4日晚,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焦某某驾车逃逸,妄图躲避法律的制裁,随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驾车逃逸,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焦某某于7月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移送审查起诉。陵川县检察院受理后,多头并进开展案件卷宗材料审查、证据核实、被告人讯问等工作。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检察官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当日起诉、当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从检察机关受理到移送起诉仅用了2小时,陵川县检察院刑拘直诉速裁案件再跑“新速度”。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本案中,焦某某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本可以适用缓刑,却因肇事逃逸情节被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