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那么,如果朋友想用你的信用卡帮忙刷一下业绩,你会怎么做?近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信用卡代刷业绩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为朋友义气而“刷单”的钱,只能自己买单。
2017年8月,李某欲加盟某保健品公司。加盟该公司需要达到相应销售业绩,而李某没有充足的资金及客户,于是,便请求朋友杨某帮助其刷销售业绩。基于朋友关系,杨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李某要求杨某在每个月底向其指定账号刷大量资金,下个月初其再向杨某返还所刷款项。持续数月后,李某以资金无法运转为由拒绝返还杨某8万余元。杨某认为,李某基于自己受损而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为此,杨某诉至榆次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榆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李某之间利用银行信用卡的“刷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行为因基础交易行为的不正当性而不受法律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杨某诉请李某支付帮助代刷销售业绩而未足额返还的款项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对于原告主张的帮助代刷销售业绩而未足额返还的款项,原告与被告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主要通过扫描商家二维码的方式,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周转,以达到虚增销售业绩等目的。双方真正的交易目的是通过银行信用卡“刷单”,该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王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