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不仅是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更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馈,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得拒养。近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避免了亲情的裂痕,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王某与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结婚时李某带有一子张某,张某当时年仅13岁。婚后王某与李某共同将张某抚养成人,王某与张某形成继父子关系。近几年,因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张某带其母亲李某在县城居住,王某一人在乡下老家生活。2023年,王某患脑梗,丧失了劳动能力,故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赡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每年支付王某赡养费3000元。
今年年初,王某眼部出现疾病,需住院治疗。王某认为,张某每年支付的3000元赡养费,不足以维系其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故再次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增加赡养费并支付本次的医疗费用。
赡养纠纷通常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可一判了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人之后的赡养问题,更会加重双方之间的隔阂。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了解王某的诉求。本着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的原则,承办法官从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讲到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耐心地做张某的思想教育工作,用其多年与王某共同生活的情谊来感化张某。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张某终于放软了态度。感念继父王某对自己的抚养之情,张某与王某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报记者郭志平 实习记者夏哲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