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不能按期一次性还清所有款项,那么,先还的这部分算利息还是本金?近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解答了这个问题。
赵四和李军是多年的好友,2016年2月22日,李军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赵四借款10万元。赵四同意将1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借给李军。后李军给赵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四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8月22日归还,借款人李军。”
到了2016年8月22日,李军未按期还款。后经赵四多次催要,李军在2020年4月到2021年12月30日期间分6次给赵四微信转账,每次5000元,共计3万元。
因明显超过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赵四认为李军所偿还的3万元仅是逾期利息,本金并未偿还,遂于今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军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庭审中,双方就李军归还给赵四的3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发生于2016年2月,双方约定于2016年8月22日归还,因被告到期未能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应依法主张,法院确定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的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规定,偿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履行,即应认为先偿还利息,超过部分偿还本金(主债务),按此方式计算后,被告在前三次转账给原告时,转账数额不足以清偿利息,在后三次转账时,清偿利息充足,超过部分属于偿还本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李军尚欠原告赵四本金88688.76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其具有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优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这样的方式也存在着利率过高、收取不合理费用、还款顺序约定不明确引发纠纷等问题,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与之后的还款过程中,都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因此在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时,按照法律规定,还款应按“先息后本”的方式先冲抵利息后再冲抵本金。
在此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订立合同时都应当事先达成君子协议,特别是借条中,应当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避免因为一笔带过的借条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如确无法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的,应第一时间与出借人友好协商延期或分期还款等事宜。在约定还款顺序时,如出借人同意还款优先冲抵借款本金,双方应作出书面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赵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