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情谊把钱借给朋友,不久后朋友去世,而其家人却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不担任遗产管理人,也不偿还欠款。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借款人的家人实际居住在借款人所属遗产房屋内,该院判决借款人的家人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在管理的李母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
2021年7月27日,李母给原告范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范某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022年1月,李母去世。原告找3名被告乔父(李母的丈夫)、乔某(李母的儿子)、李某(李母的女儿)索要欠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李母生前与被告乔父在祁县某村共同建有住房一所。李某在法院对其调查时陈述,该房屋现由其本人和父亲居住。但3名被告乔父、乔某、李某均放弃对李母遗产的继承,也放弃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查明,范某以借条为依据向李母主张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范某认可李母已经偿还3000元,现只主张12000元,法院予以认定。虽然乔父系李母的配偶,但范某无证据证明乔父对此借款知情,也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李母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母所借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乔父不承担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乔父、乔某、李某均系李母的遗产继承人,乔父、乔某、李某作为李母的继承人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但3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故依法应由3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虽然乔父、乔某、李某3人均向法院表示放弃对李母的遗产继承,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李母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且乔父、李某实际在李母所属遗产房屋内居住。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李母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其遗产管理人,而仍应认定乔父、乔某、李某系李母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故乔父、乔某、李某3人作为李母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李母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乔父、李某、乔某作为李母的遗产管理人,在管理的李母遗产范围内(目前查实的遗产为李母生前与被告乔父在祁县某村共同自建的住房一所中属于李母的部分)偿还原告范某借款12000元。
法官说法
借款人去世,其被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且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且被继承人实际仍在借款人所属遗产房屋内居住。此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仍应认定被继承人系借款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义务。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田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