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拖欠十九年的修车款要回来了

  因为信任,汽修厂老板允许煤矿司机赊账,也没有急于结算汽车修理费费用。怎料,1万多的修理费拖了19年还收不回来。近期,沁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多番努力下,终于帮原告拿回了修理费。
  2004年至2005年期间,赵某系某煤矿的临时司机,其经常开着煤矿的公务用车在某汽修厂维修。出于对赵某的信任,修理厂的老板杨某一直没有结算修车费用。2005年12月的一天,杨某从一名客户的口中得知,煤矿已被整合,于是当天就到煤矿结算费用,却发现原承包人已撤离。在多次与赵某电话联系均未果后,杨某慌了。他只知道赵某的名字和手机号,这下联系不上赵某,1万多的修理费该找谁结算呢?
  一晃19年过去了,其间杨某多次前往原承包公司找寻,始终未找到赵某。在今年2月的一天,杨某终于找到了原承包负责人魏某的手机号,通过魏某联系上了赵某,后杨某将赵某及原承包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当时是给煤矿修车,修理费应由煤矿结算,且杨某的起诉早已过诉讼时效。承包公司辩称,赵某不是其公司职工,魏某虽是其公司职工,但2004年至2005年期间在其公司没有任何职务,煤矿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案涉修理费用也与其公司无关,且杨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赵某认可修车的事实,但杨某的起诉确实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仅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杨某的起诉,一方面杨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与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相违背。这个案子还能不能办,要不要办成为萦绕在承办法官心头的难题。
  “案件虽小,必须查清事实,实质性解决纠纷。”经过反复思量,承办法官决定再努力一把。
  经过查询,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涉煤矿系镇办煤矿,当时该煤矿由镇政府承包给他人经营。于是,承办法官发函给镇政府,调查煤矿的承包经营及整合情况。但由于时间太久,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找到煤矿的相关资料。根据相关工作人员回忆,当时煤矿的负责人为魏某。承办法官意识到魏某是解决该案件的关键,随即分别到晋城、长治找到原承包公司及魏某了解相关情况。
  魏某承认赵某系煤矿雇佣的司机,在某修理厂处修理的两辆车也系煤矿使用,对赵某签字确认的修理费用予以认可,并出具了一份关键性证据。这份证据就是原承包公司的解职文件,该文件能够证明当时魏某是公司委派到煤矿的负责人。这让整个案件有了转机,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及时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原承包公司同意支付杨某汽车修理费费用,19年的纠纷自此了结。

  本报记者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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