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转账失误,凭空收到一笔钱,可以据为己有吗?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通过承办法官的调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错发的钱款。
今年5月,李某有一笔交易需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但其在添加微信联系人时输错微信号码,误将王某添加为好友并向王某转账若干。李某与王某联系索要该款项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该笔钱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这钱既不是我偷的,也不是骗来的,是他主动转给我的,凭什么还给他?”承办法官联系到王某和其说明不当得利需返还,王某却不认为自己有错,也不愿返还钱款。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约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王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并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返还了李某案涉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本案中,李某误将款项转给了王某就属不当得利。这里,取得利益的人称得利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通讯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