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干工程,却因为土地手续不完善被迫停工,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龙兴法庭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工程发包方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损失。
范某代表某建筑公司承包某民宿的土建工程,后范某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姜某,双方签订了扩大劳务承包合同。为承建该部分工程,姜某花费了塔吊及三钢材料租赁费用。工程开工后,姜某投入人力、财力进场施工,后因土地手续不完善等原因无法继续施工并强制拆除了塔吊。范某给付姜某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协商后一直未予支付。无奈之下,姜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范某签订的扩大劳务承包合同,由范某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剩余工程款及损失。
新绛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确因土地手续不完善被强制停工,并最终导致合同现实无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姜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案涉扩大劳务承包合同解除后,姜某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及产生的损失,范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姜某明知土地手续不完善未及时减损亦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最后,该院在认定双方证据情况及询问证人证言的基础上,酌情认定了姜某进场施工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判决范某给付剩余工程款及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报记者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