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私下达成和解又反悔起诉 依法驳回

  双方当事人在网格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出租人按约定当场退还租金收回门面房,承租人还能反悔另行起诉吗?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依法驳回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2023年10月10日,李某向蔡某转账2000元作为租赁房屋的定金。两天后,李某与蔡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李某租赁蔡某商业街门面房,租金每年2.2万元,房屋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其中,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22日为装修免租期。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年租金内的两个月租金。今年6月,蔡某以嫁女儿为由要求收回门面房。6月9日,在所属辖区网格员的见证下,蔡某退还李某租金7100元,双方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蔡某当场履行。事后,李某认为蔡某退还的租金少于应退租金,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亏,遂诉至离石法院,请求蔡某返还剩余租金和赔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被告已退还原告租金,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完毕,原告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签订和履行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无故反悔或拒绝履行。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在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下,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本报记者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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